1)八百六十四章 第三者(下)_北宋士大夫的非人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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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子肯定很大了,但不能看表面现象。

  第一它起源于资州,发生在泸州,也就是后世的内江到宜宾一线,站在后人的角度,这一地区文明应当算是很发达的。但现在不是后世,而是在宋代,这里蛮汉杂居,管辖区也属于梓州路,郑朗所说的夔峡四路,其实是三路,成都府路不算,尽管成都西侧也有大量羁縻地带,不过情况是比较好的。四路而是指其他三路,利州路算一半,梓州路算一大半,夔州路是全部。资州就属于梓州路,即便后世还能看到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这一地区。因此朝廷管理力度不是很严格,时常发生凶杀事件。

  也就是说若它发生在中原或者东南,这件案子有可能登天了,但发生在梓州路地区,所有官员心中标尺要求会自动下降。

  引起朝廷重视,还要感到李顺与王小波,两人起义原因就是因为中小茶商因朝廷专营,利益受到伤害,这才造反起义。起义壮大原因乃是王全斌入蜀后的残忍杀戳,导致巴蜀百姓不服。

  因此以后朝廷对巴蜀很是重视,几乎每一个派向巴蜀益州知州几乎都是朝廷的头等良吏,甚至四川传出侬智高将北侵时,朝廷不顾张方平正在理财,匆匆忙忙地将张方平调到四川。

  若是没有牵连到资州知州,卢家,顶多就是一件凶杀案罢了。

  第二件事就是周姓茶商告发的用意。

  这个又要从商税说起。

  新商税推出之前,朝廷也有防御措施,朝廷以前明文规订,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,没其三分之一,仍以其半与捕者或告人。只要捉到了,将其物货三分之一没收,给捕快与举报人,做为奖励。

  实际情况执行得不好,天圣元年,杭州富阳民蒋泽等人举报大商人沈赞偷税,官府派人对其抓捕,将其贩运的一百八十几匹上等婺州罗没纳入官,支给赏钱。按理婺州罗一匹在两贯多,也就是蒋泽等人可以赏钱两百多贯。执行时不是如此,省司官员看过此案后,重新判决,婺州罗客(指沈赞)沿途偷税,尽纳入官,即无条件支告人赏钱,欲依条支给,数多不得过一百贯,从之。

  为什么如此,朝廷同样痛恨偷税现象,若是无权无势,执行力度会从严。不过朝廷憎恨举报,认为有伤民风,因此一百贯乃是上限。仅是一百贯钱,谁愿意冒风险得到这些大贾。资州杀人灭口,江东两浙多半不会,可得罪了这些有钱有势的大贾,天知道以后他们怎么报复。由是商税锐减,为了弥补商税,天圣二年又做了新规订,婚姻所用的聘礼物色匹帛,如在本州县内,可以免纳商税,若到其他州县,即依例收税,所在不得出聘礼公验。当然,执行的结果只是针对那些无权无势的人。郑朗迎取崔娴,也未看到那一个官吏前来征什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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